李景景:王陽明基層治理的經濟秩序建構
李景景
鹽稅改革是王陽明南贛經濟治理的宏觀制度層面,而鄉(xiāng)約制度則體現了他對經濟秩序的微觀建構。王陽明深知,僅靠稅收政策調整無法從根本上改變南贛的社會生態(tài)。這片土地上,新移民與土著居民的土地糾紛、高利貸對貧苦農民的盤剝、商業(yè)欺詐、民間借貸無序等問題,與治安、道德問題交織纏繞,形成一張難以解開的網。王陽明將經濟秩序的整頓納入鄉(xiāng)約教化的整體框架,試圖通過重塑基層社會的經濟倫理,建立一種可持續(xù)的治理模式。這一做法將抽象的道德哲學轉化為具體的鄉(xiāng)約教化規(guī)范,實現了國家權力與基層社會的良性互動。
倫理規(guī)約:鄉(xiāng)約中的經濟行為規(guī)范
明正德十三年(1518年),王陽明在南贛地區(qū)推行《南贛鄉(xiāng)約》,這是中國歷史上最系統、最完備的鄉(xiāng)約制度之一。與北宋呂大鈞《呂氏鄉(xiāng)約》偏重道德教化不同,王陽明的《南贛鄉(xiāng)約》包含了大量關于經濟行為規(guī)范的條款,將經濟治理與社會治理緊密結合。他在鄉(xiāng)約中明確規(guī)定:“自今凡爾同約之民,和順爾鄉(xiāng)里,死喪相助,患難相恤,善相勸勉,惡相告戒,息訟罷爭,講信修睦,務為良善之民,共成仁厚之俗”“毋大奢”,集中體現了他對基層經濟倫理的基本要求:道德倫理上要求講信修睦、與人為善,生活上要求勤儉節(jié)約,利息借貸上要求公平公正。將倫理道德修養(yǎng)與日常的經濟活動相結合,王陽明試圖通過鄉(xiāng)約這一組織形式,將散漫無序的個體行為納入一套共同認可的道德與規(guī)則體系之中,使經濟活動不再是純粹的利益博弈,而是有倫理約束的基層生活的一部分。
“毋得磊算”這一條款尤其值得注意。所謂“磊算”,是明代民間高利貸的一種常見做法,指將利息計入本金重新計算利息,即利滾利。這種做法在短時間內會使債務迅速膨脹,許多貧苦農民因為借了少量銀兩,幾年之后便欠下巨額債務,最終被迫賣兒賣女、逃亡山林,成為“盜賊”的潛在來源。王陽明在鄉(xiāng)約中明令禁止磊算,要求債主只收取法定范圍內的單利,并給予債務人合理的寬限期,“或有貧難不能償者,亦宜以理量寬”。他在《南贛鄉(xiāng)約》中明確了借貸雙方各自的邊界:“償不及數者,勸令寬舍,取已過數者,力與追還,如或恃強不聽,率同約之人鳴之官司。”這種對民間借貸關系的規(guī)范,體現了試圖在保障債權人合法權益與保護債務人基本生存之間尋求平衡的治理智慧。
制度落地:社倉與土地糾紛的解決
王陽明在鄉(xiāng)約中推行的另一項重要經濟措施是“社倉”制度。社倉是一種民間儲備糧制度,由鄉(xiāng)約組織管理,在豐收之年向農戶征收少量谷物儲存起來,在災荒之年平價出售或借貸給缺糧的農戶。這一制度并非王陽明的首創(chuàng),南宋朱熹就曾大力推行社倉法,而王陽明在南贛的實踐中加入了新的元素。他將社倉的管理與鄉(xiāng)約的組織架構結合起來,規(guī)定社倉的糧食由鄉(xiāng)約中的“約長”和“約正”共同管理,每年定期向同約之人公布賬目,接受監(jiān)督。同時,他明確要求社倉的借貸利率不得高于法定標準,且優(yōu)先照顧貧困農戶。這一制度設計,既解決了傳統社倉管理不善、賬目不清的問題,又避免了官府直接干預民間經濟可能帶來的擾民之弊。社倉的成功,關鍵在于它利用了熟人社會的監(jiān)督機制,將官府的監(jiān)管內化為基層的自我約束,在降低管理成本的同時,提升了制度的運行效率。
土地問題是南贛地區(qū)最敏感、最復雜的經濟問題。這里聚集了大量從福建、廣東等地遷徙而來的流民,他們開墾荒地,逐漸形成村落,但與土著居民之間的土地權屬糾紛從未停止。土著居民認為新移民侵占了他們的祖業(yè),新移民則認為自己開墾的是無主荒地,雙方矛盾不斷升級,甚至演變?yōu)槲溲b沖突。王陽明在解決這一問題時,采取了一種極為務實的態(tài)度。具體操作上,他一方面要求土著居民歸還近些年強占的新移民土地,另一方面也要求新移民不得以“墾荒”為名侵占土著居民的傳統領地。對于雙方爭執(zhí)不下的土地,他設立專門的調解機構,由地方耆老和鄉(xiāng)約首領共同裁決。這種處理方式,既尊重了歷史形成的權利格局,又承認了新移民開墾的既成事實。值得深思的是,王陽明并未試圖通過一刀切的法令徹底解決土地歸屬問題,而是將裁決權下沉到由鄉(xiāng)民公推的耆老和鄉(xiāng)約首領手中,這不僅降低了官府的行政成本,更使裁決結果易于被雙方接受,因為裁決者本身就是鄉(xiāng)村內部具有威望和公信力的人物。
身份重構:“新民”安頓與土客矛盾的化解
在處理“新民”(即歸降的盜賊)的土地問題時,王陽明表現出細膩的治理藝術。他在《告諭新民》中明確承諾“同良民,無以前日名目”,要求地方官府從官田和逃亡地主的土地中撥出部分田地,分配給愿意歸順的新民,并給予他們三至五年的免稅待遇。同時,告誡土著居民不得歧視、報復新民,不得侵占他們的田產。這種制度安排,既為新民提供了重新融入社會的經濟基礎,又維護了土著居民的利益,有效地化解了長期困擾南贛地區(qū)的土客矛盾。此舉的高明之處在于,它將軍事上的招撫政策轉化為經濟上的安頓措施,使新民不再是社會秩序的破壞者,而成為基層的穩(wěn)定成員。從更深層的治理邏輯來看,王陽明給予新民的不僅僅是土地,更是一種身份認同和社會尊嚴。當他們擁有了合法且穩(wěn)定的生產資料,其身份便從“被監(jiān)管者”轉變?yōu)?ldquo;自食其力的良民”,這種身份轉換所帶來的心理歸屬感,往往比物質層面的扶持更能持久地維系社會秩序的穩(wěn)定。
王陽明在南贛推行的這些基層經濟治理措施,與其心學思想中的“萬物一體”理念密切相關。他在《大學問》中提出,大人者“以天地萬物為一體”,治理者應當將百姓的疾苦視為自己的疾苦。這一理念在經濟治理中的體現,就是要求治理者深入體察民間經濟生活的實際狀況,而不是機械地執(zhí)行法令條文。他在鄉(xiāng)約中反復強調,約長、約正必須“以身作則”,在經濟行為上為鄉(xiāng)民樹立榜樣,不得與民爭利,不得以權謀私。這種將道德修養(yǎng)與經濟治理相結合的做法,構成了王陽明經濟治理思路的獨特底色。
。ㄗ髡邽閷幉ㄊ型蹶柮魑幕芯看龠M會秘書長、寧波大學哲學和國學研究中心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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